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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防伪措施,警惕伪造IPPC标识
  • 2011-11-18 10:12:00   来源:    点击:
    编者按:检验检疫系统发现某些内销包装生产企业仿冒其他公司IPPC加施标识,不仅给出口商带来损失,也会导致标识加施企业被外境列入黑名单,...
  • 编者按:检验检疫系统发现某些内销包装生产企业仿冒其他公司IPPC加施标识,不仅给出口商带来损失,也会导致标识加施企业被外境列入黑名单,甚至会影响中国木包装企业的整体形象。标识加施企业应学会自我保护,对标识采取一定的防伪措施或识别方法,一旦发现标识可能被仿冒,立即向检验检疫部门举报。
    2011年5月9日,W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在对甲公司进入保税区的木质包装进行直通式检疫过程中,发现一批共计17个一日游货物木托盘有明显蓝变现象,检疫人员随即进行了取样,带回实验室,分离出大量活体线虫,经实验室鉴定,最终确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
    W检验检疫局对此事件十分重视,第一时间向省局动植处汇报,并根据木托盘上的标识号及时与当地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沟通,同时对包装的来源进行了追溯。经查证,该批木托盘系S市乙公司生产,木托盘上的IPPC标识也是乙公司伪造,S检验检疫局遂对乙公司涉嫌伪造IPPC标识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乙公司为一家内销木托盘生产企业,其中有一家客户有时需要出口木托盘,乙公司就从W市有资质的出口木托盘生产企业购买后转售给客户。自2011年2月起,乙公司擅自伪造了IPPC标识印模,盖在自己生产的未经除害处理的木托盘上再转售给客户。据调查,从2月自5月共私盖近800个木托盘。而该客户的一批木托盘在进入W市保税区时被W检验检疫局查出其IPPC系伪造。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S检验检疫局对乙公司处以伍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
    IPPC标识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为防止植物疫情随木质包装在国家间传入、传出而规定的一种证明木包装已进行除害处理的国际统一专用标识,我国已于2005年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所有进出境木包装均应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国家质检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84号令)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69号令)明确规定了我国进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在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后加施IPPC标识。因此,IPPC标识虽为国际统一标识,但已经我国官方认可并使用,应当属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植物检疫标志范围。
    乙公司为图一点蝇头小利,擅自私刻IPPC印模并加施在未经除害处理的木托盘上的行为,不仅构成了伪造植物检疫标识的行为,其出口的木托盘如果在国外被查出存有检疫性害虫活体,将被国外退货,不仅给出口商带来损失,而且拥有这一IPPC标识号的合法木包装生产企业也会被国外列入黑名单,甚至会影响中国木包装企业的整体形象。
    本案办理过程中尚有一个情节:乙公司将盖有伪造IPPC标识的木托盘供给客户时是以丙公司的名义发生交易的,而丙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实际已停产,其法人代表目前在乙公司担任销售,公司也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经营。但考虑到法律对这一违法行为追究的是伪造行为,而非使用伪造的行为,乙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确定无疑,在查清丙公司确未参与造假且对乙公司伪造IPPC标识的行为并不知情后未追究丙公司的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 《进境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3. 《出境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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