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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植物检疫证造假违法
  • 2013-10-15 09:04:10   来源:    点击: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丹阳办事处检务人员在受理某企业出口电子产品报检时,发现其提供的木托盘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
  •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丹阳办事处检务人员在受理某企业出口电子产品报检时,发现其提供的木托盘“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处理结果报告单”涉嫌变造,经查系造假单证。镇江局依法对托盘生产企业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镇江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批木托盘生产企业是将托盘送到有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进行热处理并施加了“IPPC”标识,但出口企业当时并没有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处理结果报告单”。此后,出口企业报检时提出要合格凭证和结果报告单,托盘生产企业经办人在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为满足客户需求,采取了粘贴、彩色复印等方法变造了以上两份动植物检疫单证。

    【案例启示】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IPPC”专用标识。一些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出境木质包装的规定,在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木箱、托盘,最终导致因无法施加“IPPC”标识而影响货物出口。还有个别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本身不具备标识加施资格,又未将其生产的木质包装在有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进行热处理,一旦客户需要“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处理结果报告单”就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有关检疫单证。镇江检验检疫局提醒:动植物检疫单证不容造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的。下列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秦一民 李干荣)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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