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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质包装未检疫 擅自卸离属违法
  • 2014-02-27 15:53:52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宁波大榭检验检疫局调查发现,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从中国台湾进口了一批热交换器设备(该...
  •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宁波大榭检验检疫局调查发现,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从中国台湾进口了一批热交换器设备(该批设备有木质包装用于包装和承载),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便擅自将货物及木质包装卸离了船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大榭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进口成套设备中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由于极易携带外来林木有害生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重要检疫对象,企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开仓将散装货物木质包装卸离船舶的行为,违反了《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调查,当事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不了解,缺乏疫情意识,不存在主观故意。为严肃法纪,以示惩戒,大榭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故意,且该批木质包装后经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件启示】
        大榭局执法人员介绍,有不少进出口企业,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又缺乏疫情意识,此种违法行为并非个案。为此,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门生态安全知识的宣传贯彻。同时,检验检疫部门要提醒进出口企业及代理报检公司,自觉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提高疫情意识,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将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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