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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IPPC标识遭行政处罚
  • 2014-03-05 16:49:41   来源:    点击:
    日前,广西柳州对查处的一起伪造并私自加施检验检疫标识案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日前,广西柳州对查处的一起伪造并私自加施检验检疫标识案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出口企业停止使用此批木质包装。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有举报人向广西熏蒸消毒研究所柳州分部报告,称柳州辖区内某出口企业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该部业务人员立即前往企业进行核查,经比对,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一批木托盘上所加盖的IPPC标识的尺寸大小、字体和完整度均与广西熏蒸消毒研究所柳州分部所加施的标识不相符,初步判断系伪造标识。

        随后业务人员现场抽取一件木托盘作为物证,并向广西柳州检验检疫局反映情况。柳州局迅速安排人员,前往该企业调查。经查,柳江县某木质包装生产厂某负责人私自伪造了IPPC标识印章,并加施在未经检疫处理出口的木质包装上,其本人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供认不讳。

        【案例分析】

        此案系我国执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以来,柳州局查处的第一例伪造检验检疫标识案。鉴于伪造并私自加施检验检疫标识案时有发生,广西检验检疫局建议,应加大对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标识加施企业资格审批制度,只有经考核合格的企业,才有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资格;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对出口木质包装的生产、加工、标识加施、出口过程实施全程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获证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惩处。

        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对标识加施企业进行政策法规宣传,使企业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标识被仿冒,立即向检验检疫部门举报。加强对出口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知识宣传,讲明利害关系,使企业提高警惕,拒绝低价诱惑,从正规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出口木质包装,以降低出口风险,避免企业损失。

        【相关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国门时报》

        转载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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