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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修改伪造熏蒸/消毒证书被查
  • 2014-04-21 13:23:44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宁波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口一批木制家具、木制伞等木制品到澳大利亚参加展会。该批货物系该公司自行生产,出货...
  •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宁波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口一批木制家具、木制伞等木制品到澳大利亚参加展会。该批货物系该公司自行生产,出货前向宁波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检疫,实施了熏蒸处理,并取得了宁波局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这批货物出运时,该公司为满足国外客商的需求,擅自以打印的方式在上述“熏蒸/消毒证书”上增加了其他信息,然后快递给了澳大利亚参展商。后该份“熏蒸/消毒证书”在澳大利亚入境通关时,被澳方查获并退证。

        【案例分析】
        对木制品、木质包装等进行熏蒸/消毒是国际贸易中为防止有害病虫传入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我国出口至澳大利亚的木制品等均须进行熏蒸/消毒处理,并由检验检疫机关出具官方的“熏蒸/消毒证书”。而该公司在已取得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的情况下,主观上为贪图方便,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私自修改单证内容信息,使单证内容发生了改变。
        “熏蒸/消毒证书”是法律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签发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擅自对其部分内容作修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熏蒸/消毒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官方单证,具有严肃性和公信力。变造“熏蒸/消毒证书”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检验检疫监管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出口信誉和国际形象,违反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并将会在国外入境通关时被国外官方退证,给出口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广大出口企业要提高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外贸业务经营活动,加强对所使用检验检疫单证的内部监督管理,不得变造、伪造检验检疫单证,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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